强化综合协调 完善湿地保护行政执法
作者:
周训芳
期刊:
林业与生态,2021年(02):7-9 ISSN:2095-0403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wdk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湿地保护;立法规划;湿地生态系统;政策措施;行政执法;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国土调查
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湿地保护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政策措施、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相继出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单独将湿地设为一级地类,《湿地保护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高质量的湿地生态系统已经成为美丽中国的重要标志.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提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要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极大地促进了湿地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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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重点
作者:
周训芳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14(2):61-68 ISSN:1673-9272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天然林保护立法;基本原则;价值取向;森林法实施条例
摘要:
以推动天然林保护立法为目的,采取政策解读、法律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得出以下结果:1)天然林保护立法在价值取向上应当彰显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价值;2)天然林保护立法在基本原则上应当坚持全面保护与突出重点、尊重自然与科学修复、生态为民与保障民生、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3)天然林保护立法的制度设计重点在于:明确天然林的范围,并实现与公益林并轨管理;夯实各级政府责任;制定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天然林保护修复具体措施;确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及其管理措施等。研究结论认为,我国单独制定《天然林保护条例》符合《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政策要求以及《森林法》的授权规定,但可能会增添《森林法实施条例》的修改难度,需要统筹考虑。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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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路径
作者:
周训芳
期刊:
环境保护,2020年48(6):21-25 ISSN:0253-9705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野生动物利用监管;畜禽遗传资源;药用资源;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评估;疫病防控体系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创新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弥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有关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控制度的设计漏洞.全面落实《决定》精神,应当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野生动物利用监管制度入手,在全面保护和管理所有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准确界定和严格限制野生动物合法利用范围,明确野生动物的畜禽遗传资源、药用资源和观赏资源等法律特性,同时引入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最大限度降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疫制度建设明显不足,应当整体纳入《动物防疫法》疫病防控体系,形成完整的监控、处置与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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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生态安全之光照耀《野生动物保护法》
作者:
周训芳
期刊:
林业与生态,2020年(3):6 ISSN:2095-0403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植物;生态安全;藏羚羊;公众认识;联合国大会
摘要:
2020年3月3日,我们迎来第七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3月3日是47年前联合国大会通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日子.也许,有些人并不清楚这个公约.但是,近年发生的河南大学生掏鸟窝案、越野车追赶藏羚羊案、深圳鹦鹉案逐渐让社会公众认识到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人也因此熟悉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且深切感受到了这部法律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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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的主体
作者:
李敏;周训芳
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24(2):46-51 ISSN:1672-3104
作者机构:
[李敏;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森林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诉讼主体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确立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分别明确了检察院和社会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条件,但仍不足以解决森林生态损害诉讼的基础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问题,有必要明确规定将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诉讼主体。现行法框架下或可通过类推适用和体系解释等方法,解决实务中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问题,但仅为权宜之计,未来立法中仍有必要明确规定其在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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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及启示
作者:
向佐群;周训芳;诸江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11(5):14-19 ISSN:1673-9272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向佐群; 诸江;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集中两到位;三集中一分离
摘要:
围绕2010年以来国务院启动的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问题,对广东省、湖南省六市进行了调研.研究发现:地方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模式,一是以郴州市为代表的“两集中两到位”模式,二是以中山市为代表的“三集中一分离”模式.两种模式在改革目标、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程序设置方面具有相似性,但在改革理念、中介服务组织改革、审批方式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基于研究提出建议:改革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下一步深化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有六个方面的重要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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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索
作者:
周训芳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会议名称:
第二届中国林业学术大会-S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科技支撑
会议时间:
2009
会议地点:
中国广西南宁
会议论文集名称:
第二届中国林业学术大会--S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科技支撑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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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补偿与管护制度的法律重构
作者:
周训芳
期刊: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16(4):89-97 ISSN:1671-7287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04;[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生态公益林补偿;生态公益林区划;生态公益林管护;环境保护地役权
摘要:
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是典型的政府职权行为,而生态公益林管护属于政府采购服务。实践中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际上主要是通过支付管护工资实施的,不符合法治要求,难以持续。应当在法律上正确区分生态效益补偿协议和生态公益林管护协议,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中引入民法规则,通过立法设计生态保护地役权,将生态效益补偿协议改造为生态保护地役权合同,同时将生态公益林管护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向社会购买生态公益林管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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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在林业行政处罚中的实践与完善
作者:
卢芳;周训芳;诸江
期刊: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15(4):38-45 ISSN:1671-6116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卢芳; 诸江;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行政裁量基准;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实践;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摘要:
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内部规则,能够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的滥用。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引入林业行政处罚,有助于统一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尺度,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地方实践,为我国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由于制定主体过多、设定标准随意等原因,导致各地裁量基准在涵盖范围、类型划分、违法事实格次、处罚幅度标准、基本原则表述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当明确区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具体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全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设定标准,然后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据此制定具体的地方裁量基准,以完善我国的林业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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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绿带立法经验与启示
作者:
王晓娜;周训芳
期刊:
林业经济问题,2016年36(5):417-423 ISSN:1005-9709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长沙,410004;[王晓娜;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城市绿带;城市绿带立法;新型城市化
摘要:
围绕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绿带立法问题,对伦敦、 首尔、 北京的城市绿带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城市绿带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因城市无序蔓延所导致的环境破坏、 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在城市化发展时期推进绿带立法的难度远远大于城市化成熟时期;城市绿带规划制度是指导绿带建设的关键所在.基于研究提出建议:2015年中国城市化已步入水平较高阶段,已是推动城市绿带立法的最佳时机,中国新兴城市应借鉴英国城市绿带立法模式,在中央政府绿带规划政策指导下,进行最符合当地实际的城市绿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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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作者:
周训芳
期刊:
法学杂志,2015年36(5):25-35 ISSN:1001-618X
作者机构: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专门化;三审合一审理模式;林业司法体制改革
摘要: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在过去已形成了“刑事为主、民事为辅、行政短腿”的内部格局,其改革的基本走向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专门化。基于地方改革成果判断,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司法的内部体制将定格为“三审合一”模式。将已归队的林业审判机构改造为生态环境保护审判机构,能够推动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制的完善。相应地,将森林公安改造为脱离行业控制的生态环境警察,专司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侦查之责,能够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外部体制的下游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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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背景下集体林地流转制度创新
作者:
周训芳
期刊:
求是,2015年(5):71-75 ISSN:1002-4980
作者机构: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林地承包权;林地经营权;集体林地流转;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工商资本准入
摘要:
林地经营权与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权分离流转,适应了集体林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趋势。林地承包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而林地经营权属于市场意义上的林地使用权,已为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确认。目前,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应当通过制度创新切实加以解决。应当理顺林地所有权、林地承包权、林地经营权的关系,通过行政确权保障农民的林地承包权,使林地经营权在林权交易市场公开流转。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同时加强对工商资本的监管,建立准入制度、备案制度、巡查制度,确保不改变林地用途,并防止囤地和侵犯农民利益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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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视域下的公众参与制度设计
作者:
周训芳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9(3):1-4 ISSN:1673-9272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制度;森林碳汇教育;林业建设志愿者服务
摘要:
国家已将《气候变化应对法》纳入立法计划,并将林业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森林法》应当为公众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法律保障,参考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公众参与制度进行整体设计。同时,还应针对林业的特殊性,建立森林碳汇教育制度和林业建设志愿者服务制度,并将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改造为志愿者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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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视域下森林资源保护红线管制立法
作者:
周训芳;诸江
期刊: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38(2):12-15 ISSN:2096-6431
作者机构:
[周训芳; 诸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应对气候变化;森林碳汇;森林资源保护红线;森林法修改
摘要:
森林资源是维持大气中碳平衡的重要杠杆.森林资源保护红线既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基本生态需求的森林资源保有量的最低数量界限,也是保障森林资源发挥减缓气候变化作用的数量底线.我国《森林法》应当确立森林资源保护红线理念,将森林资源保护红线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创新土地规划制度,走出“林地”概念的怪圈,健全碳汇林业制度体系,以确保森林资源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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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林规模化经营的组织形式与制度创新
作者:
周训芳;诸江
期刊: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14(4):28-33 ISSN:1671-0169
作者机构:
[周训芳; 诸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体林规模化经营;森林经营制度创新
摘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方面在政策层面落实了农民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以及林木所有权,另一方面在森林经营层面导致了集体林地的高度碎片化.在建设现代林业和生态文明的新形势下,通过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将产权分散的集体林地组合为森林经营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集体林地的规模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从林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和我国当前的实际需要来看,我国《森林法》应当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建设纳入《森林法》的制度框架,确立集体林森林经营补助专项资金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组织规模化森林经营上的优势,推动集体林走上规模化经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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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背景下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研究与展望
作者:
周训芳;张莎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8(2):44-47 ISSN:1673-9272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张莎;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森林可持续经营;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森林经营法律制度;《森林法》修改
摘要:
森林经营制度是《森林法》的基础性制度,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制度化则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森林法》修改中,森林经营理念、森林分类经营、森林采伐限额、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森林生态补偿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从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要求来看,森林可持续经营是谱写“美丽中国”的森林篇章,其制度设计应当服从生态文明制度的整体设计.因此,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应当成为《森林法》修改的基本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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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实施的制度障碍及克服途径
作者:
周训芳
期刊:
绿叶,2014年(07):30-36 ISSN:1004-3004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克服途径;制度障碍;民事诉讼程序;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诉讼案件;民事案件
摘要:
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以解决私权纠纷为目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将面临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问题,而环保法庭并不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有效途径。从技术层面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难的最基础原因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列举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法院应当主动适应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新形势,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新类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并完善相应的立案机制,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实施扫清司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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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机制改革探索
作者:
诸江;周训芳
期刊:
求索,2014年(11):121-125 ISSN:1001-490X
作者机构:
[周训芳; 诸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立案机制;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案由确定;公共利益
摘要: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社会组织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即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诉讼范畴,但需突破传统的民事诉讼立案机制。近年来地方法院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践,尽管未能破解立案难题,但催生了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确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立案机制的突破口,在于实行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改革,将环境污染损害公众健康纠纷、生态破坏损害生态安全纠纷纳入民事案件案由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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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
作者:
周训芳;诸江
期刊:
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34(3):142-147 ISSN:1004-518X
作者机构:
[周训芳; 诸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林权证;林权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证明范围
摘要:
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林木和林地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从而使“林权证”成为名副其实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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