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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的法律文本演变与权利证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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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周训芳;诸江
作者机构:
[周训芳; 诸江]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林权证;林叔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证明范围
期刊:
江西社会科学
ISSN:
1004-518X
年:
2014
卷:
34
期:
3
页码:
142-147
基金类别: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美丽中国视域下的森林法创新研究”(13BFX134);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林业碳汇市场建立多元化融资机制的法律对策研究”(13YBA356);
机构署名:
本校为第一机构
院系归属:
政法学院
摘要:
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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