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律文本分析表明,《森林法》的林权登记制度符合《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立法精神.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实践中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与《物权法》第127条明示的“林权证”所证明的权利范围不同,即前者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书,后者是林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从《物权法》文本的不动产的定义和对不动产的列举来看,森林、林木和林地均为独立的不动产,属于应当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因此,林权登记机构办理的“林权证”具有物权证明效力,其权利证明范围及于森林、林木和林地.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应充分考虑已实际发生的林权变动状况,明确林权登记为不动产登记,并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