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补偿的习惯法进路
作者:
李敏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16(01):58-63+99 ISSN:1673-9272
作者机构:
[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公益林;管制性征收;补偿;习惯法
摘要:
我国实践中将非国有林地直接划定为公益林,完全符合管制性征收的两个重要特征:一是行政行为限制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二是对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补偿的可能依据有二:一是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规定;二是基于意思自治的补偿约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无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补偿规定,而且现有多数公益林于划定之初并非基于当事人意思,调出区划亦对当事人意思多有限制,难以认定公益林划定以当事人意思为基础。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主张权利限制补偿的依据应为《民法典》第10条,即适用管制性征收补偿习惯。2017年前,非国有林地管制性征收及其补偿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事实习惯,司法实践中一贯认可此种补偿,可以认定为习惯法。在对自然资源管制性征收的实践中,即使权利限制及其补偿缺乏制定法依据,只要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获得普遍认同,民众公认其拘束力,且此种行为不违法背俗,即可认定形成习惯,则权利人可以依习惯法请求补偿。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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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视野下的本土习惯法——以顶盆继承类案为样本
作者:
李敏
期刊:
政治与法律,2022年(12):113-131 ISSN:1005-9512
作者机构:
[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顶盆继承;习惯法;法律漏洞;民法典;法源
摘要:
习惯具有强烈的本土性,如何发现中国本土习惯以活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的规范功能,是我国自主民法学建构的重要课题之一.顶盆继承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习惯,虽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继承思想,但经现代法律精神的洗涤,仍能够保留其合理内核,而为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所广泛认可.通过对顶盆继承类案的研究可以发现,顶盆继承可分为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和非以法律行为为基础的两大类,其性质和效果各异,不可一概而论.顶盆继承在继承法上具有多元效果,顶盆行为可作为遗产取得的依据,顶盆人可依顶盆事实发生的不同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分配遗产,据此,在中国现行法上实际存在着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习惯继承的三元架构.顶盆继承习惯并非单纯发挥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还有解释制定法和修正制定法之功能,从而与制定法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关系.就修正制定法之功能而言,习惯法与制定法之间存在双向矫正,此种功能常为以往研究所忽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虽仅明示习惯法的填补制定法漏洞之功能,但不排斥习惯法的其他功能,通过解释仍能发现习惯法扮演多重角色的空间,从而使该条成为具有开放性的法源体系之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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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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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习惯物权到法定物权——新《森林法》背景下的公益林收益权质权
作者:
李敏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14(5):54-59 ISSN:1673-9272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生态公益林;公益林收益权;权利质权;应收账款
摘要:
2019年《森林法》修订之前,为满足生态公益林权利人融资需求,多地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并鼓励公益林收益权质押,实践中公益林收益权质押屡见不鲜。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公益林收益权既非应收账款,也非属其他可以出质财产权利,并不符合设立权利质权的客体要件。由于公益林收益权质押这一做法已经在我国诸多地区存在数年,形成了一般人的确信,满足了习惯法构成的基本要件,因此,长期以来公益林收益权质押已经为习惯法所认可,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适用习惯法。根据新《森林法》第48条第3款规定,公益林收益权被确立为以补偿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属于《物权法》规定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范畴。通过新《森林法》修订,公益林收益权质权实现了从习惯物权到法定物权的转变。在通过限制自然资源权利人权利以实现自然资源保护目的的管制性征收中,由此产生的补偿金收益权质押仍然有适用习惯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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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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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浮动担保制度的系统性完善——以适用实况为切入点
作者:
李敏
期刊:
法学,2020年(1):60-78 ISSN:1000-4238
作者机构:
[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浮动抵押;固定抵押;结晶;担保物权
摘要:
《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具体规定过于简略,在司法实务中难免捉襟见肘。学说与实务上对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抵押财产、担保类型和效力的解释和认定存在颇多争议。现行法上的浮动抵押主体范围失于狭窄,可扩及于非公益性的一切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穷尽式列举抵押财产种类的做法限制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应将抵押财产范围扩张至各类动产和权利。以当事人约定的字面意思作为判断标准过于僵化,应从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约定的实质内容出发判定担保性质。现行法规定的浮动抵押权效力模糊,应完善浮动抵押权设立后、结晶前效力的例外规范,同时明确浮动抵押权与价金担保权的顺位关系。浮动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应扩张至抵押财产的收益,以契合动产抵押的特质。浮动抵押的确定情形应纳入更多同类事由,并规定更具可操作性的特别实现方式。对我国现有担保体系下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应考虑与权利质押制度的协同。在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的一般规定中设置浮动担保规则,是立法成本最节约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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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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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国家政策——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
作者:
李敏
作者机构:
[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会议名称: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会议时间:
20161105
会议地点:
北京
会议论文集名称: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论文集
关键词:
民法通则;形式正当性;实质正当性;国家政策
摘要:
《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要求民事活动(于法律无规定时)遵守国家政策,但未规定违反国家政策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仅有法源适用规范意义。国家政策因本条规定而跻身于民法法源,其范围应当限于国家最高一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司法实务中,第6条及国家政策的适用颇为混乱,误用、滥用第6条或国家政策的判决屡见不鲜。作为权宜之计的"遵守国家政策"这一规定现已丧失立法基础,现行宪法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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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对法学教学模式的影响调查--以湖南省十所高校的问卷调查为基础
作者:
李敏;韩晓玥
期刊:
高等教育研究学报,2019年42(2):22-29 ISSN:1672-8874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李敏; 韩晓玥]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大数据;法学教育;范式转型
摘要:
大数据与法学教育相结合对法学教育模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从湖南省10所高校法学院采集的调查问卷结果来看,学生的学习模式已由基本依赖于传统的课堂知识学习,转向更多运用大数据的课外自主学习。大数据平台下,学习模式逐步实现个性化甚至定制化。法学课堂教学方式从单向的知识灌输转变为综合运用大数据的深入讨论和学习兴趣的启发。大数据平台促使学生自主能动地学习,也使法学教师的角色定位从知识的传播者变为能力的培养者。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范式转型趋势已经逐渐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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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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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裁判中的法官造法
作者:
李敏
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8年(1):100-109 ISSN:1000-2952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法官造法;创设规则;法律漏洞
摘要:
为填补法律漏洞而创设规则的法官造法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普遍存在。常态的法官造法具有促进司法公正等积极作用,异化的法官造法则危害司法公正。真正的危险不是源自法官造法本身,而是来自不受约束的法官造法。有必要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法官造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法官始得创设规则:(1)为填补制定法漏洞所必须;(2)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或目的性限缩等方式不足以填补法律漏洞。并且法官负有参照公认学说和指导案例进行说明论证的义务。同时,法官造法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依据,且不得违反民法的体系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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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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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规范——兼评《民法总则》第132条
作者:
李敏
期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36(5):129-142 ISSN:1674-5205
作者机构:
[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权利滥用;诚信原则;权利失效
摘要:
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从征求意见稿到最终文本,禁止权利滥用规范的体系位置摇摆不定,具体内容也有增删变化。司法实务表明,禁止权利滥用规范不同于独立的抽象原则和具体规则,实为介乎于原则和规则之间的中间状态。权利滥用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标准,为与类似行为区分,权利滥用应包括三个要件:行为人须有权利、权利之行使边界不明、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或者权利之行使造成权利人所获利益与他人所受损失严重失衡。禁止权利滥用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支配权中的物权、请求权中的物上请求权和形成权。权利滥用的司法效果主要表现为权利限制、损害赔偿和权利失效,其中权利限制和损害赔偿主要存在于支配权的滥用情形,而权利失效则适用于形成权的滥用。《民法总则》第132条将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权利行使规范,解释论上,应严格限定滥用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法律后果为权利行使限制或权利失效(失权),立法论上,民法典分则应针对典型情形规定具体规则,以构造更为完备的禁止权利滥用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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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与学说的民法法源地位
作者:
李敏
期刊:
法学,2018年(6):99-115 ISSN:1000-4238
作者机构:
[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法源;法理;学说;瑞士民法;民法典
摘要:
我国民法并未确立法理与学说的法源地位,但法官在司法实务中频繁运用法理与学说.一方面,法理与学说发挥解释法律、填补漏洞的积极功能,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中存在不少误用或滥用法理的情形,故有必要明文规定法理与学说的法源地位.可供参考的典型规范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以抽象的法理为兜底性法源,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条可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法官自创规则为兜底性法源,辅以学说、学理等具体的法源载体,《瑞士民法典》第1条即为范例.两种模式源同流殊,我国台湾地区所谓“民法”第1条虽仿自《瑞士民法典》第1条,但将其兜底性法源大而化之,故实际适用效果与瑞士法颇有差异,滥用法理的判决甚多.瑞士法虽以法官自创规则为法源,但设有法官参酌学理与实务惯例的法定义务,真正由法官自创规则的情形反属少见,且对学说的运用覆盖制定法、习惯法和法官自创规则的适用.我国民法法源规范可取两者之长,将法理的范围限缩为民法基本原则,规定法官应将基本原则具体化为规则,辅以参照学说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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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的主体
作者:
李敏;周训芳#LI Min;ZHOU Xunfang
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24(2):46-51 ISSN:1672-3104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李敏; 周训芳#LI Min]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森林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诉讼主体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确立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分别明确了检察院和社会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条件,但仍不足以解决森林生态损害诉讼的基础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问题,有必要明确规定将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诉讼主体.现行法框架下或可通过类推适用和体系解释等方法,解决实务中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问题,但仅为权宜之计,未来立法中仍有必要明确规定其在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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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的主体
作者:
李敏;周训芳
期刊: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24(2):46-51 ISSN:1672-3104
作者机构:
[李敏; 周训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森林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诉讼主体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确立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分别明确了检察院和社会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条件,但仍不足以解决森林生态损害诉讼的基础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问题,有必要明确规定将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诉讼主体。现行法框架下或可通过类推适用和体系解释等方法,解决实务中森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问题,但仅为权宜之计,未来立法中仍有必要明确规定其在森林生态损害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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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国家政策--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
作者:
李敏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会议名称: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会议时间:
2016-11-05
会议地点:
北京
会议论文集名称: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论文集
关键词:
民法通则;形式正当性;实质正当性;国家政策
摘要:
《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要求民事活动(于法律无规定时)遵守国家政策,但未规定违反国家政策的法律后果,因此并不具有行为规范的性质,仅有法源适用规范意义.国家政策因本条规定而跻身于民法法源,其范围应当限于国家最高一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司法实务中,第6条及国家政策的适用颇为混乱,误用、滥用第6条或国家政策的判决屡见不鲜.作为权宜之计的"遵守国家政策"这一规定现已丧失立法基础,现行宪法性法律和民事基本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承认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国家政策亦不具有作为民法法源的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事实上己被废止,整条亦无继续存在之必要.国家政策或可作为民法法源的辅助资料,发挥裁判说理参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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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中的民法问题
作者:
李敏
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5):41-49 ISSN:1673-8268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池
摘要: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的新兴民间借贷方式。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参与,借贷关系不再是传统借贷的单一模式,基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可分为自主交易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平台/机构担保模式和资金池模式。在不同借贷模式中,网络借贷平台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包括居间人、担保人、债权人、受托人等不同角色,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不同。网络借贷的监管不应背离网络借贷为民法调整范畴这一出发点。监管机构不应过度干预网络借贷,其监管措施和监管行为仅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网络平台和投资人提供更多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增强网络借贷的安全性,使网络借贷更充分地发挥其便利资金流通、繁荣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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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物权变动中的当事人意思
作者:
洪乐为;李敏
期刊:
时代法学,2015年13(6):54-61 ISSN:1672-769X
作者机构: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中国香港;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洪乐为] 香港中文大学;[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农地;物权变动;征收;当事人意思
摘要:
在我国,征地引发的社会问题十分突出,合法征收与限制甚至无视农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主意思的非法征收混杂。对于客观存在的强烈用地需求宜疏不宜堵,以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思为基准,才能根本解决现有的矛盾。一方面,在因公益征收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中,应废弃对权利人意思的不合理限制,增强被征收人在补偿事项上的平等协商权利,使征收补偿回归私法性质;另一方面,非因公益征收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应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协商、依法律行为(合同)决定交易,禁止动用征收手段,这需要建立健全非公益性的土地物权变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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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著名的”第一条——基于法思想、方法论和司法实务的研究
作者:
李敏
期刊:
比较法研究,2015年(4):24-37 ISSN:1004-8561
作者机构:
[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瑞士民法;法源;习惯法;法官创设规则;法理
摘要:
民法法源的范围和法源适用的位序是民法适用的基本问题。瑞士民法典第一条开创性地规定了民法法源不仅包括制定法、习惯法,而且包括法官创设的规则,在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瑞士民法典第一条反映了法律科学的内在要求,折射出社会历史背景和法思想变迁,在之后百余年的司法实践中,第一条规定的法源及其适用方法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为他国民事立法与司法提供了范本,对于受瑞士民法影响甚深的我国法亦深具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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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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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国家政策之反思——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
作者:
李敏
期刊: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33(3):96-111 ISSN:1674-5205
作者机构:
[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国家政策;民法通则;法源
摘要:
《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要求民事活动(于法律无规定时)遵守国家政策,但未规定违反国家政策的法律后果,因此并无行为规范的性质,仅有法源适用规范意义。国家政策因本条规定而跻身于民法法源,其范围应当限于国家最高一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司法实务中,第6条及国家政策的适用颇为混乱,误用、滥用第6条或国家政策的判决屡见不鲜。作为权宜之计的"遵守国家政策"之规定现已丧失立法基础,现行宪法性法律和民事基本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承认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国家政策亦不具有作为民法法源的形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民法通则》第6条后半句事实上已被废止,整条亦无继续存在之必要。国家政策或可作为辅助资料,发挥裁判说理参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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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VIE协议控制的法律效力
作者:
李敏
期刊: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4):34-40,74 ISSN:1673-8268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04
关键词:
VIE协议;协议控制;法律规避
摘要:
随着《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互联网行业VIE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再次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不同于一般协议,VIE架构通过一系列协议构成,各协议均有其特定目的,通过系列协议组合实现VIE协议控制的目的。从学说和司法实务来看,单一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VIE协议网络的目的是否非法且导致协议无效。互联网VIE协议网络效力如何,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分析VIE协议规避的规定内容和性质,确实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方为无效。在解释论上,规避外资禁入互联网产业规定或者规避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VIE协议并非全部无效。在立法论上,限制外资进入互联网产业既无助于解决可能存在的国家安全问题,也无益于推动互联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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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企业的物权分析
作者:
李敏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7(6):107-111,119 ISSN:1673-9272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关键词:
城镇集体企业;集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物权
摘要:
从历史的维度来看,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经历了“合作社所有—国家所有—城镇集体企业所有”三个阶段,分配方式中的按股分红方式亦曾遭禁止而后放开,在企业形态上由合作社逐步发展为公司法人.现在,由依据“三分法”所确立的集体企业及其所有权形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已仅具政治意义.但是,集体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非科学性,导致城镇集体企业在适用民事法律制度时,必然会产生概念上的混乱,难以与法学概念一一对应,进而阻碍城镇集体企业依据物权法基本原理科学地建立法人财产所有权.唯有明确集体企业法人作为物权法上的主体方能有效化解诸多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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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合同法双语教学中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
李敏;李国海
期刊: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10(4):75-78 ISSN:1674-831X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李国海] 中南大学;[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合同法;双语教学;教学方法
摘要:
在我国,开展合同法课程的双语教学很有必要,一方面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另一方面也是合同法课程本身的要求。在实践中,我国目前的合同法课程双语教学还存在诸多问题。为加强合同法课程的双语教学,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是统一和深化对合同法课程双语教学的认识;二是借鉴西方国家的案例教学模式;三是选择和整合合适的教学资源;四是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英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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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垄断法中的宽免制度比较研究
作者:
李敏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3(6):45-48 ISSN:1673-9272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李敏]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反垄断法;宽免制度;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宽免幅度
摘要:
宽免制度滥觞于1978年美国司法部制订的针对反托拉斯法行为的宽免政策.目前,约有20个国家(地区)规定了宽免制度.虽然各国适用宽免制度的目的大都是为了通过垄断组织内部成员的揭发举报行为,降低各国反垄断实施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对于宽免制度的具体内容各国规定在适用主体、实施主体、宽免幅度等方面略有不同.我国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亦规定了宽免制度,2009年7月1日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中也包括涉及宽免制度部分内容,但是我国对宽免制度的设计仍有不足之处,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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