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惩治机制完善研究
作者:
刘雪梅;张漾北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16(6):56-63 ISSN:1673-9272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刘雪梅; 张漾北]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刑罚设置;衔接机制;惩治机制
摘要:
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惩治机制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过程中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惩办和治理的一系列制度、形式以及相关部门协同惩治的运行方式和过程,包括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惩治依据、惩治方式、惩治程序以及相关部门既分...展开更多 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惩治机制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过程中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惩办和治理的一系列制度、形式以及相关部门协同惩治的运行方式和过程,包括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惩治依据、惩治方式、惩治程序以及相关部门既分工负责、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有机统一。对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惩治,存在刑罚设置不合理、惩治效果欠佳,刑罚适用过于轻缓、缺乏严厉性,免缓刑适用标准不统一,行政执法监督不到位、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够顺畅,行政执法与监察调查衔接机制不畅等突出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达到有效惩治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助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需要重新考量并设置法定刑幅度,规范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标准,健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察机关监察调查与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三位一体的追诉衔接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监察调查有效衔接工作机制。收起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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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观要件探究
作者:
刘雪梅
期刊:
长沙大学学报,2020年34(1):106-110 ISSN:1008-4681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04;[刘雪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主体;主观罪过
摘要: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和主观罪过,犯罪主体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罪分为两种犯罪形式,即滥用职权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和玩忽职守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前者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后者则是过失。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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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硕士研究生刑法分论教学改革——以高端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为视角
作者:
刘雪梅;程笑笑;童圆圆
期刊: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电子刊),2020年(22):49-51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刘雪梅; 程笑笑; 童圆圆]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刑法分论;教学改革;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
摘要:
我国高校法学硕士研究生刑法分论教学存在课程设置不科学、教学内容编排不合理、教学方法单一、教学效果不佳等问题.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应立足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对刑法分论教学进行改革,科学设置课程,增加实训课程;拓展课程内容,突出"研究"特点;改进教学方法,训练思维能力.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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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下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研究
作者:
刘雪梅
期刊:
长沙大学学报,2017年31(6):146-149 ISSN:1008-4681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04;[刘雪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刑法学;教学方法;微课教学
摘要:
我国高校的刑法学教学方法仍然是以讲授法为主,辅之单一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形式。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刑法学教学手段应体现多样化,如制作刑法学微课,建构刑法学网络教学平台。另外,案例教学应起到充分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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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刑法学教学改革研究
作者:
刘雪梅
期刊: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7年(05):165-166 ISSN:2095-6711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刘雪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刑法学;教学改革;教学目标;教学方法
摘要:
我国高校刑法学教学不能适应为当今社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刑法学教学必须进行改革。高校刑法学教学应当立足于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完善刑法课程体系,采用以启发式讲授法为主,穿插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案卷审查教学法的多元教学法。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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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方面探析
作者:
刘雪梅
期刊:
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6):81-84 ISSN:1009-5675
作者机构:
[刘雪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食品监管渎职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因果关系
摘要: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该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客观方面应具有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该罪的行为,是指全国各级负责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生产、流通、经营等渠道的部门中具体承担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包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滥用职权行为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玩忽职守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都可以不作为的形态体现。此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滥用职权还可以表现为作为形态。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一般是间接联系,这种间接联系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根据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来进行判断。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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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作者:
刘雪梅;刘丁炳
期刊: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9(9):52-56 ISSN:1007-9017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刘丁炳]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刘雪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监管渎职;监督管理者;犯罪主体
摘要:
监管渎职犯罪主体是负有特定监督管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者,应根据监督管理义务标准和监督管理权限标准加以界定。具体认定时,还应按照"危险源支配"原则、"以直接行为人为起点向上追查"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以认定,区分四个层次的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即具体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分管领导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上级领导的责任。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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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探究
作者:
刘雪梅;杜沙沙
期刊: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7(6):97-101 ISSN:1673-9272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关键词: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检疫失职行为;检疫人员
摘要: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于监管型渎职犯罪的一种具体犯罪。本罪的客体为单一客体,是指对动植物检疫机关正常活动的侵害。本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本罪因果关系要根据动植物检疫失职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作用大小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来进行判断。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和其他负有动植物检疫职责的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包括间接故意。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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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矿山生产、生态安全犯罪的刑法对策研究
作者:
刘雪梅
期刊: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9(3):22-26 ISSN:1672-1012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刘雪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关键词:
危害矿山生产;生态安全犯罪;生态安全;危险犯;刑罚
摘要:
通过考察我国刑法,可以发现我国刑法在规制危害矿山生产、生态安全犯罪方面存在忽视对矿山生态安全的保护、预防滞后、刑罚体系不科学等不足,应从加强对矿山生态安全的保护、增设危险犯、增加刑罚种类和非刑罚处罚措施等方面着手,加强刑法对危害矿山生产、生态安全犯罪的抗制。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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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犯中止的认定
作者:
刘雪梅
期刊:
法学杂志,2010年(10):59-61 ISSN:1001-618X
作者机构:
[刘雪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共同实行犯;单一实行犯;犯罪中止;犯罪认定
摘要:
实行犯的中止分为共同实行犯的中止与单一实行犯的中止。部分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必须达到防止既遂结果发生的效果,但其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不需要具有因果关系。当部分实行犯的中止行为解除了其与其他共同实行犯的共犯关系时,即使此后其他共同实行犯的行为导致了既遂结果,实施中止行为的部分实行犯也符合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单一实行犯只要其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既遂结果发生,就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其中止的效果不及于教唆犯与帮助犯。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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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作者:
刘雪梅
期刊:
求索,2010年(12):160-161,205 ISSN:1001-490X
作者机构:
[刘雪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犯罪中止;自动性;判断标准
摘要:
对犯罪中止自动性条件的判断,是以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基础,以"行为人所属的类型人"的认识为参考,判断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结果,从而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自动性的结论:"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具有自动性;"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不具有自动性。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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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过失中的适用研究
作者:
刘雪梅;刘丁炳
期刊: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8):22-25 ISSN:1007-9017
作者机构:
[刘雪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刘丁炳]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信赖原则;监督过失;管理过失
摘要:
监督管理过失分为狭义的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只要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懈怠其监督管理义务且由此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就有监督管理过失成立的余地。信赖原则能够合理地限制监督管理过失刑事责任的成立范围。信赖原则只适用于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而不能适用于单位外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信赖原则在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过失领域的适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监督管理者没有制造或者增大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建立了分工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健全的安全防范体制,且业务分担者具有相应的岗位知识和技能;存在实质的信赖关系,且信赖具有社会相当性。.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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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论
作者:
刘雪梅
期刊:
求索,2009年(07):146-148 ISSN:1001-490X
作者机构:
[刘雪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
关键词:
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
摘要:
各国刑法理论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说明并不一致,这与中止犯的立法背景、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立法规定的不同有关。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不同理解,会对中止犯的具体成立要件、适用范围产生认识差异。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应结合刑事政策说与法律说来说明,采取以刑事政策根据为基础的综合说。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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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析
作者:
刘雪梅;刘丁炳
期刊:
法学评论,2008年26(3):145-151 ISSN:1004-1303
作者机构:
[刘雪梅; 刘丁炳]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掩饰;隐瞒;明知;上游犯罪;洗钱罪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对传统赃物罪的条文进行了修改,最高司法机关据此将罪名重新确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在传统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四种方式上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这一行为方式,常见的“其他掩饰、隐瞒方法”除了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于抵债等方法以外,还包括收受、加工、介绍买卖等方法。“明知”的内容是对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包括明知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明知”的程度包括知道是或者知道可能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罪的上游犯罪应是指实质的犯罪,而不要求是可罚的犯罪。洗钱罪与本罪存在特别法与普通法间的交叉竞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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