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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渎职犯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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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刘雪梅;刘丁炳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刘丁炳]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刘雪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监管渎职;监督管理者;犯罪主体
期刊:
中国刑事法杂志
ISSN:
1007-9017
年:
2013
卷:
9
期:
9
页码:
52-56
基金类别: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11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监管渎职犯罪研究》(项目编号:11YBA337)、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2ZB03)和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1050025)的阶段性成果.
机构署名:
本校为第一机构
院系归属:
政法学院
摘要:
监管渎职犯罪主体是负有特定监督管理义务的监督管理者,应根据监督管理义务标准和监督管理权限标准加以界定。具体认定时,还应按照"危险源支配"原则、"以直接行为人为起点向上追查"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以认定,区分四个层次的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即具体监督管理者的责任;分管领导的责任;主要领导的责任;上级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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