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把“不正当利益”这个构成要件要素写进行贿犯罪当中。虽然“不正当利益”被写入《刑法》到现在快二十年了,但是就如何理解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属性、表现形式、内容、范围以及判断标准,一直是行贿犯罪认定的难点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还有很大的争议。行贿犯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构成要件应当保留,这不仅是立法精神的体现,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行贿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不正当利益”的属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指非法性利益,也就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由于这种本身具有违法性,也可以叫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