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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还是登记生效——执行异议之诉中合作开发房产的物权权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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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高艺可;常航
作者机构: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国际学院
[常航] 江西财经大学
[高艺可]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语种:
中文
关键词:
合作开发;物权归属;司法认定
期刊:
法治与社会
ISSN:
1009-3141
年:
2018
期:
26
页码:
84-85
机构署名:
本校为第一机构
院系归属:
国际学院
摘要:
原始取得和办理物权变更登记都是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方式.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模式中,如果合作各方没有成立项目公司,直接以项目合作制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等审批手续往往办理在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当事人的名下,提供资金的一方可否以其出资参与了建设行为,直接依据《物权法》原始取得的规定取得所开发房产的物权,理论和实务界存在重大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剖析原始取得构成要件,厘清出资方权利性质,结合司法判例,得出项目制合作开发模式中,出资方依据合作协议分得所开发房产的权利本质上是债权,其取得物权必需通过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才能实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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