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生态补偿,是以外部性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生态价值补偿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当前,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中还存在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对象积极性不高、补偿结构不尽合理,实施效果不够明显、部分省县市补偿基金管理不规范、补偿政策和补偿机制缺乏灵活性等问题。森林公园资源是有限的,人类在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同时,必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生态补偿,并且通过生态规范的束缚,达到森林公园旅游区生态、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同时。构建和谐、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经阶段,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