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性是商标的重要属性,也是保护商标的出发点和归宿,而究其根本,“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才是商标价值的灵魂。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实际,本文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地名和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以及其他原本缺乏显著性特征但经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标志;使用时间长短和表明消费者态度的证据是认定商标"第二含义"的标准;在使用过程中注重创造、增强、保护商标“第二含义”才能实现商标价值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