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问题是一个跨区域系统性问题,地理要素的流动性加剧了跨域环境治理的难度,传统的单一的行政区划已无法有效应对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如何通过合作治理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地方政府的新课题,针对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区域跨域环境污染频发的问题,省际环境污染合作治理行政协议作为一种解决跨域环境污染问题的政策工具应运而生.然而实践中省际环境污染合作治理行政协议在履行中依然存在履行的协议条款不规范、履行主体诚信不足、履行的纠纷解决机制缺失以及履行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问题.规范省际合作行政协议条款、构建履行主体诚信自觉制度、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履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