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界污染治理中的政府合作领域,同时存在硬法和软法两种法规范。现行长江经济带水污染治理相关的硬法规范并不少,但法律规范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流域层面专门立法未落地;政府间合作法和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缺失。软法层面“省际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足,在具体操作中面临协议内容空洞、责任条款缺失、注重条条框框、效力不明确、缺乏具体执行手段和实施机制等问题,从而导致长江经济带区域合作虚多实少。长江经济带省际污染协同治理的有效推进,亟需完善的法律体系以支撑,硬法层面需协调现有的相关法律、促进《长江保护法》尽快颁布实施、制定政府间合作法和水资源生态补偿法;软法层面需建立政府内...